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愛沙尼亞共和國地區事務和農業部有關愛沙尼亞輸華乳品檢驗檢疫要求的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愛沙尼亞乳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愛沙尼亞共和國地區事務和農業部關于愛沙尼亞輸華乳品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
(四)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14號(關于明確進口乳品檢驗檢疫有關要求的公告)。
二、允許進口的產品
輸華乳品是指原產于愛沙尼亞,由牛乳、綿羊乳和山羊乳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巴氏殺菌乳、滅菌乳、調制乳、發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無水奶油、煉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礦物鹽、乳基嬰幼兒配方食品及其預混料(或基粉)等。
三、生產企業要求
輸華乳品生產企業須經愛沙尼亞官方機構批準或注冊,在愛沙尼亞官方監督之下于愛沙尼亞生產,且符合中國和愛沙尼亞有關動物衛生和公共衛生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向中國出口乳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在中國注冊,未獲得注冊的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為輸華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來自符合下列條件的農場:
1.口蹄疫檢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個月。
2.農場沒有發生過牛瘟、裂谷熱、牛傳染性胸膜肺炎。
3.農場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確認的炭疽病例。
4.愛沙尼亞從未確診瘋牛病病例,自2014年5月起,愛沙尼亞被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正式認可為瘋牛病風險可忽略國家。
5.農場未發現布魯氏菌病、牛副結核病(又稱Johne's disease)、結核病(tuberculosis)臨床癥狀。
6.農場無小反芻獸疫、癢病和羊天花。
7.農場受愛沙尼亞官方或官方認可的第三方機構監管。
8.農場及其周邊地區未因動物疾病按WOAH法典和愛沙尼亞官方動物衛生法規規定而受到檢疫限制。
(二)動物沒有飼喂過愛沙尼亞及中國禁止給動物飼喂的飼料。
(三)執行愛沙尼亞制定的國家年度殘留監控計劃,并要求企業對原料乳實施檢測。
(四)根據愛沙尼亞國家殘留監控計劃和原料乳檢測結果,輸華乳品中的獸藥、農藥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殘留不超過中國標準設定的最高限量。
五、證書要求
輸華乳品應隨附愛沙尼亞官方簽發的獸醫衛生證書。
六、食品安全要求
輸華乳品應當符合愛沙尼亞、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輸華乳品的生乳原料應來自愛沙尼亞,乳品原料來自經批準可向中國出口對應的乳品原料的國家(地區)。
(一)輸華乳品應當符合愛沙尼亞、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二)輸華乳品的生乳原料應來自愛沙尼亞,乳品原料來自經批準可向中國出口對應的乳品原料的國家(地區)。
(三)輸華乳品在加工和倉儲各個階段應易于識別,不得與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乳品一起加工。
(四)用于加工輸華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應用抗生素期間和休藥期間的乳汁、變質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時除外)。
(五)乳基嬰幼兒配方食品中未添加初乳成分。
(六)產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最低溫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溫UHT);
2.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溫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溫-瞬時巴氏消毒HTST);
3.如果乳的pH為7.0或以上時,采用HTST程序兩次。
七、包裝和標識要求
輸華乳品必須用符合中國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外包裝要用中文、愛沙尼亞文及英文標明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產廠名稱、注冊編號、生產批號、儲存條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內包裝須符合中國相關規定,標簽上應注明原產國、品名、企業注冊號、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批號。
八、存放和運輸要求
輸華乳品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衛生條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貨物裝入集裝箱后,應加施封識,封識號須在獸醫衛生出口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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